释义 |
北京生育保险的特点是,适用范围为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费对象是职工所在企业;缴费时间是按月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