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算诉讼代理人 |
释义 |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包括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代为诉讼行为”,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供证据、陈述事实,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代受诉讼行为”如代为应诉,代为答辩,代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给付等。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与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被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与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均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这因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对于没有被授予的诉讼权利,其无权行使。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一、身份的排斥性与优先性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所谓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同一个主体不能既是被告又是原告,也不能即是原告又是被告。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不能超越当事人身份的排斥性,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原告又代理被告,也不能作为被告而代理原告。一个主体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可排斥性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当事人的身份具有优先性,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本案中,张大作为被告与其母亲王某某作为原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被告张大作为原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与自身作为被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而张大的被告身份优先于作为原告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张大只能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母亲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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