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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案人员违规办案的包括什么
释义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一、行政赔偿财产损失情形有哪些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误抓人怎么处理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因此,公安机关抓错人依法是可以得到赔偿的。至于赔偿多少,是以天为单位的,但各地和各地的标准不一样,详情可咨询当地法律部门。
    三、狱警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狱警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索取、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产;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罪犯逃跑;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向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给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十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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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3: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