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选择实物安置的,自签约之日起,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含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0.3亩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补偿,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15天以下(含15天)按半月计算,16天以上(含16天)的按整月计算,搬迁完毕后按年度发放。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按如下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半年以内(含半年)的临时安置费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增加50%,逾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含两年)的增加75%,逾期超过两年的增加10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