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监督的含义,具体如下: 1、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2、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综上所述,宪法实施监督,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主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宪法的解释、修改、实施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并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的一系列活动。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得到准确的实施和完全的实现,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