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租房是否需要与租户共同居住? |
释义 | 廉租房必须本人住,政府同意可在同户内变更使用权。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住房。变更使用权需经批示,仅限于承租人所在户口本家庭成员间。 法律分析 廉租房必须是本人住,但经政府同意可以在同户内变更使用权。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人变更使用权的应经批示,且只能在承租人所在户口本同一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变更。 拓展延伸 廉租房政策的实施对租户居住权利的影响如何? 廉租房政策的实施对租户居住权利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廉租房政策的出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可负担的住房选择,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居住权利。其次,租户可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所提供的租金补贴或减免,减轻了经济压力。然而,廉租房政策也存在一些限制,如租期限制、家庭收入要求等,这可能对租户的居住权利产生一定的限制。此外,廉租房政策的供应量有限,导致需求大于供应,租户可能面临长时间的等待或选择有限的情况。因此,廉租房政策的实施对租户的居住权利既有积极的影响,也存在一些挑战。 结语 廉租房政策的实施对租户居住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的住房选择,保障基本居住权利。然而,政策限制和供应不足等问题也存在,可能对租户造成一定限制和挑战。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完善廉租房政策,确保更多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条件,实现居住权利的平等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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