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 |
释义 | 对其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通过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对其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通过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归于无效,来维护信用制度。关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类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另一类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即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 我国通说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对于有偿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恶意为成立条件,而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仅须具备客观条件即可,不以主观上恶意为必要。 因为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只是使得受益人失去无偿行为所得的利益,而没有损害他原本就存在的利益,这个时候行使撤销权对双方利益关系影响甚微;而对于有偿行为,法律就不得不考虑第三人因为支付对价而获得的权利,此时法律应该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对比分析,不能随意厚此薄彼,否则债权人平等原则即无法贯彻,交易安全也无法维系。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该如何行使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行使撤消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二)撤消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撤消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纳税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消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使撤消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四)撤消权的行使范围: 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款和滞纳金为限。 (五)撤消权行使的时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应当依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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