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三十日内没有起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的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