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居民企业转让其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若须在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则其收入(或所得。就税法层面而言,“收入”与“所得”具有本质区别,但为了方便阐述,在此问题中未未作特别区分。下同)性质,仅可能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财产转让收入。笔者认为,前述所得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但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境内预提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