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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章?
释义
    诉讼费减半是指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如原告撤诉,案件以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等。民事诉讼的诉讼费一般情况是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预缴纳,判决结束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诉讼费是当事人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进行预缴,判决书下达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人民法院立案后会,当事人需要持缴费通知到指定的银行进行缴费,然后拿银行缴费的回单到法院开具诉讼费预收专用票据。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缴费,法院将发出诉讼费缴纳情况查询通知,核实当事人确实没有缴纳诉讼费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置。诉讼费的缴纳标准根据案件类型而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受害者因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诉讼费因赔偿金额确定。
    哪些案件可以减半交纳诉讼费
    1、以调解方法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章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章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章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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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