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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立案以后的办案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一、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A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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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