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是否遵循法定刑期限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三,本条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七十条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由此可以得知,是先减后并的处罚更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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