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分别指的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体现在哪里? 1、都属于担保物权,都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 2、都是债权的从权利。 3、在债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都有权就标的物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2、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3、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