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的相隔不可以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的住房的时间,以个人的所得税的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的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或房产的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 2、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 3、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4、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商品房,需提供新购住房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并得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确认)或房产证复印件; 5、如购买的是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和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如果是双方交换房屋的,还需提供“市房地产价格审核书”; 6、如出售或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属夫妻共有的,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