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有些不诚信的单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验收,希望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而当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却以质量、工期、保修等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或者反诉,削减工程款金额,以此达到自己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的目的。 1、发包人是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不得违返发包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二)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增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四)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五)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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