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如下: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二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