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是否能在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 |
释义 | 撤诉后,纠纷未解决可再次起诉,无时间间隔限制。但对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内起诉需有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受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然而,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 法律分析 撤诉后,如果纠纷还没有解决,可以再次起诉。起诉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即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即可以再次起诉。 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撤诉后,纠纷未解决可再次起诉,无时间限制。然而,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将不被受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于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同情形的起诉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包括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仲裁或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需申请再审,除非法院准许撤诉。此外,在规定的不得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案件将不予受理,例如离婚案件中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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