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规定 |
释义 | 一、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规定是什么 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规定具体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下岗失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规定如下: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理顺原有的劳动关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须遵循什么原则安排职工下岗须遵循的一般程序 企业确定下岗职工的原则和程序。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等。安排职工下岗须遵循的一般程序:一是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下岗分流意见;二是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包括安排下岗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措施等;三是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报送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此外,企业在制定职工下岗方案的同时,要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否则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企业管理下岗职工的具体内容企业对下岗职工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理顺原有的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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