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诉讼离婚的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4)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怎么确定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1、案件管辖采用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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