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保险凭证办理条件 |
释义 |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二、生育保险凭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就业配偶选择本市就医的一份); 2.《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以卫计行政部门最新计生规定为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二)专项资料 1.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 (1)就业证明资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办生育就医确认手续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其实就是在产检的时候可以进行直接的记账,并且对于一些其他的生育项目也可以进行支付。同时它的作用也非常的大,比如说可以报销一些生育的医疗费用。比如说意外的流产引起的住院以及门诊的一个相关治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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