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第一点、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第二点、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第三点、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第四点、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第五点、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第六点、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第七点、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第八点、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