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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猥亵行为中的强制性表现及其法律性质
释义
    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根据刑法修正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该罪行将受到刑拘处罚,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本罪名已经由《刑法修正案(九)》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拘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猥亵行为中的强制性表现:权力滥用与受害者保护
    在猥亵行为中的强制性表现中,权力滥用是一个关键问题。这种行为涉及到一方利用其地位、权力或控制来强迫他人参与或接受猥亵行为。权力滥用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家庭暴力、强迫性交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身体和尊严,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保护受害者成为非常重要的任务。通过建立法律保护机制、提供心理支持和教育,加强社会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培养,我们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加强对权力滥用者的惩罚和预防措施,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
    结语
    在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罪名涉及侵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至关重要。《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该罪名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相应的刑罚。同时,我们应关注权力滥用在猥亵行为中的重要性,通过建立法律保护机制、提供心理支持和教育,加强社会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培养,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对滥用权力者进行惩罚和预防,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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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