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的处置方法 |
释义 |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标准处置及处罚规定:根据《价格法》第40条,对于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全国性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区域性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标准处置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的防控策略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策略。首先,政府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虚假炒作和哄抬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加强市场调控,通过合理的价格调控措施,确保供应链的畅通,防止市场出现供需失衡,从而减少物价的波动性。此外,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价格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受到不合理的物价影响。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物价哄抬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通过以上综合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防控疫情期间物价哄抬问题,维护市场稳定和社会秩序。 结语 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合理调控价格,保障供需平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价格意识。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应对物价哄抬问题。确保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九条 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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