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应该怎样 |
释义 |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责任及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赔偿由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无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由第三人造成时,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追偿。工伤认定需在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未申请可由工伤职工等提出,省级认定由市级办理。用人单位未申请期间费用由其负担。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应该怎样 1、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的,工伤赔偿的责任如下: (1)、工伤赔偿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2)、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结语 建筑工地发生工伤,赔偿责任明确: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未购买保险的单位由其承担;如因第三人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追偿。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省级部门认定事项由所在市级部门办理。单位未及时申请,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