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地的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工伤鉴定等级决定了职工享受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津贴;五级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七级至十级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职工因工伤骨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到四级伤残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到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到六级伤残为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分别本人工资70%、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24、18个月本人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36、30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到十级伤残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不同等级的工伤残疾职工,他们将享受不同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将保留劳动关系并得到适当工作安排或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合同期满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将获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待遇将根据不同等级的伤残情况和本人工资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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