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6.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7.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8.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应当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一、刑事案件自诉可以撤诉吗 1、刑事自诉案件是可以撤诉的。如果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选择协商和解,且确认是出于自愿的,提出撤回自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该自诉案件已经经过审查,缺乏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撤诉。但如果自诉人撤回起诉后,发现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可以再次提起自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一条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