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多少年 |
释义 | 15年。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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