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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工人走账清是劳动法规定吗
释义
    工资拖欠应立即结算,可友好协商或向劳动部门投诉。违法行为可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法律分析
    工资是人走账清,并且离职后工资必须在双方解除约定当天结算。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离职当天,应该结清工资。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可以与公司友好协商;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报告,再拿出用人单位侵犯的相关证据,整理相关资料递交劳动部门。
    受理范围,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除此之外,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拓展延伸
    临时工人的权益保障:劳动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差异
    临时工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劳动法规定,临时工人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休假权利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劳动法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存在差异。临时工人往往面临着工资低于正式员工、工时超标、缺乏社保等问题。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是由于雇主对劳动法规定的不了解或者故意违法,也可能是由于监管不力导致的。为了保障临时工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劳动法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临时工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当在离职当天结算,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向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部门报告来解决。此外,劳动者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对于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能被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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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