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是由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 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法律依据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