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管辖是否排斥法定管辖 |
释义 | 不排斥。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侵权纠纷不能协议管辖,只能法定管辖。 一、合同上双方各自可以管辖吗? 可以认定有效。符合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协议管辖须具备四个条件: (1)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不适宜用口头形式。 (2)协议管辖仅限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进行选择。 (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4)协议管辖的合意所改变的是一审地域管辖,但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行纪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如何界定 行纪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的界定: 1、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2、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的重要表现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还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3、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权的,以约定管辖权为准。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权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6、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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