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的主观故意和认罪认罚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造成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的行为。对于职务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自愿认罪和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犯:(一)预期其行为将会造成某种结果的;(二)对其行为能够造成某种结果,虽无预期,但亦应当预见其可能性,而在这种结果发生时表示满足或者放任不管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等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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