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清算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 五、清偿债务。 六、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