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损害】钓鱼被高压电击残 线路所有人赔偿21万 纪某在某鱼塘钓鱼时,因渔竿挂在高压电线上,导致纪某被高压电击中致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纪某将线路所有人胜利油田电力管理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胜利油田电力管理总公司给付纪某赔偿款2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8日下午3时左右,纪某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路北段供应处103处的废旧鱼塘内钓鱼,当更换钓鱼位置时,鱼竿不慎触及被告所属的六垦线31T13与31T14杆之间的35KV的高压线,致使纪某右手及右臂、右腿、右足、头颈胸多处严重电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在本案所涉线路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或警示标志,对该线路疏于管理,而且也未能提供原告触电受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携带鱼竿横穿高压电线存在高度危险性,由于其未能尽到充分注意安全防范的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辨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怎么进行 人身伤害案件多久能结案 修公路占用耕地有赔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