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