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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对失火罪既遂的判刑原则
释义
    失火罪既遂法院一般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或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后果与失火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要件为过失。司法机关根据失火原因进行认定,故意纵火行为判刑更重。
    法律分析
    一、失火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
    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
    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涉及到失火的犯罪事实,是需要根据失业的原因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失火现场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属于犯罪分子故意纵火的行为,那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更为严重的,相关判决也就越严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失火罪既遂的刑罚判决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失火行为导致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刑罚可能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过失犯罪,判决可能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失火造成特定情形,如导致多人死亡、重伤、大规模财产损失等,刑罚可能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将根据失火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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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