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明知证据不足,为啥还要接检察院起诉书? |
释义 |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并对非法收集证据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自行进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且最多两次。若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延伸 法院是否应该仔细审查证据后再接受检察院的起诉书? 法院在接受检察院的起诉书前,是否应该仔细审查证据,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应该对起诉书中所陈述的指控进行审查,确保起诉书所依据的证据充分、合法、可靠。只有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院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有责任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由法院进行审判。法院接受检察院的起诉书,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也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迅速进行的需要。因此,法院在接受检察院的起诉书前是否应该仔细审查证据,需要权衡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结语 在审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合法性说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且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在接受检察院的起诉书前是否应仔细审查证据,是一个争议性问题,需要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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