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探矿权过期2年时间作废。法律规定,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保留探矿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延长时每次同样不得超过2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