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支付令的概述 1、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2、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3、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 4、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5、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二、支付令的执行法院是哪一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所以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1、如果债务人是公民,则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5、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所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