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
释义 |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1大类,每种大类其实还有很多小分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其实小分类每天都在发生变化,那需要我们大家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包括近似误认) 2、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帐外暗中)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宣传内容和商品不一致 --宣传内容使人误解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盗窃\利诱\威逼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披露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不正当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奖售 --奖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奖售限额5000元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商业毁谤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烟草专卖不属于独占经营者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以下除外:鲜活商品/有效期临近和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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