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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省医保报销政策
释义
    黑龙江省医保住院报销政策为在乡(镇)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00元:在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500元在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1000元:患者在省内邻县医疗机构住院按县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25%报销,起付线1000元。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入院时:有医保的患者,凭身份证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然后到病房住院。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报销条件一定要符合居民医保报销条件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医院等级报销,还有医院设立了报销起点的。出院时,根据医生的安排出院,办理出院手续和费用结算,然后将收据、住院单据、身份证、医保卡到医保办,办理住院报销。
    如果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之内的,参保人员可以准备好其社保卡、身份证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单位直接进行报销。
    入院时: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
    出院时:医生安排出院,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报销条件一定要符合居民医保报销条件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医院等级报销,还有医院设立了报销起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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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