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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上由他人代签名有何风险
释义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效力。其中自始无效的效力与时间概念紧密联系。对于买卖、赠与等所谓一时性的契约,自始无效固属合理。 法律咨询: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上由他人代签名有何风险 律师回答: (1)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企业登记提交虚假材料的,登记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2)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受侵害。大量实际案例表明,合伙人在设立登记时随意由他人代签名的问题成为日后自身权益被侵害和引起企业内部经济纠纷的隐患。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发生合伙人等由他人代签字问题的,应当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重新确认真实签名的手续。具体可到公证机构、笔迹鉴定机构等办理相关证明文件,依法确认当事人的真实签名,或者通过其他依法能够证明、确认有关签字、印鉴真实性的途径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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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1: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