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人事决定权和建议权。对辖区内县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备、选用,拥有决定权。对辖区内市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调备、选用,拥有建议权。 2、县委常委会议重大决策的决定权。辖区内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需集体决策时,拥有最后的拍板决策权。同时,为体现民主集中制,还拥有五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召集权。 3、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支出的审批权。对于县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支出项目,如县长的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下的,则10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由县委书记负责。 4、接待经费的安排权。以一年为周期,对县级专项用于接待用途经费的资金,拥有安排权。不足部分,通常以临时追加形式解决。具体资金额度,以地方财政状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