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委书记比县长大。目前,我国市县委书记与市县长关系,不同于部队的团长与政委的关系,团长与政委是基本平等的:团长负责军事工作,政委负责政治工作,二者可相互监督,也均可直接提升为副师级领导。但市县委书记与市县长关系,是上下级的关系,是一个县“一把手”与“二把手”的关系。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