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发布支付新产生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