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