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卖人要遵守的义务如下: 1、卖方应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卖方应确保标的物无瑕疵; 3、卖方应确保标的物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 4、卖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卖方事先没有预料到但不是不可抗力,标的物需要延期交付,应提前征得买方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