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是指故意遗弃家庭成员,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生活无着落等,行为人屡经教育仍拒绝改正,动机多样,例如为创造再婚条件或逼迫离婚等。遗弃者出于个人主义思想或卑鄙动机,侵犯被害人的平等权利,对象为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1、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人; 2、被遗弃的人因此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也有人因此走投无路被迫自杀; 3、行为人屡经教育却拒绝改正,导致被遗弃的人生活陷入危难境地;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等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例如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或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配偶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其他卑鄙动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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