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能否向保证人寻求偿还债务? |
释义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的实行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实现该物的担保;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实现该物的担保,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分析 可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拓展延伸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及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方式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及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予以偿还。保证人的债务承担方式可以通过直接履行债务、代为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物等方式进行。保证人的责任通常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产生,而且保证人的责任通常是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及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方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况下,应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实现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实现该物的担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第三人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及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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