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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释义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但是滥用职权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3、结果要件的区别: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外;还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才能立案。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
    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共同犯罪
    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前者在内但比前者广泛得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罪一般是纯正的不作为,即对走私行为完全不采取措施,予以放纵;后者则对走私行为作了处罚,只不过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未移交。
    3、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后者则必须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二、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是一个统称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以玩忽职守罪为例,此罪的立案标准有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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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