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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委托合同具体包括哪些
    委托合同包括: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分为特别委托和一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几项事务的委托;一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根据受托人数量,委托合同可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差异,委托合同可分为直接委托和委托转让。直接委托是指委托人直接选择受托人的委托;委托转让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转让委托,除紧急情况下需要转让委托人维护委托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如何区分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区别:
    1、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2、被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被委托人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而委托人一般是出于一些原因而需要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比如常见的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一般是陷入纠纷的具体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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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1:32